其中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部分修改,涉及4个条款的修改,删除1个条文,删去的条文为第五十九条。
对第二十四条作出修改,删去条文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同时,对其中其他条文的序号作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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