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从上月起征询公众意见,市民通过来信、传真、电子邮件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了大量修改建议。今天上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门开通热线63582109,继续征询公众意见至10月18日。
目前,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组建、小区监督机制、物业服务、房管部门监管效率,都是市民关注焦点。焦点问题的核心是:管好小区,关键还是要各司其职,有效引导业主自治。
召集人应把好“人选关”
如何引导业主积极主动地参与业主大会的筹备、组建和换届?居委会和行政部门在给予协助和指导时,如何尊重、保护业主自我管理的权利?房地部门对小区物业负有监管职责,怎么才能做好“裁判员”?
对这一连串问题,有市民建议——政府和居委会要帮助业主把握“人选关”,同时,要增加业主大会筹备组中业主的比例,筹备组组长应当由业主担任。为此,“不妨取消草案中‘非业主方’参与业主大会筹备组和业委会换届筹备组的规定,或修改为街道、乡镇政府派1名代表进行指导,可担任临时召集人。”市民郁宝忠说。
监事会专业化“会监督”
小区内的监督机制如何确立?“建议专设一个监事会,‘监’指监督,‘事’指小区区域里的一切事务,包括业主大会事务、业委会事务。”市民方立说,监事会成员要具备法律、审计、工程等专业知识,以提升监督水平。
专业化的监事会如何产生?“监事会为独立的第三方,应在业主代表中推荐产生,经社区党支部、居委会确认。监事会成员要求办事公正廉明,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能反映民意,是不取报酬的志愿者。”市民王吉宛建议。
物业公司服务“有标准”
业主和物业公司产生服务费争议,原因复杂,不少是因为物业服务不到位,“对个别业主欠缴物业费,法规不宜因此限制物业转移登记,而应由双方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市民邓依福说。
那么,如何保障业主按照约定缴纳物业费,同时保证物业公司“按劳取酬”?不少市民提出,市和区县房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管,法规也要明确细化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标准”。
行政部门执法“有期限”
小区良好的管理秩序,离不开行政管理高效率。“修订草案第19条规定业委会1个月内必须申报备案,但是,备案受理部门在多长时间里处理完毕,却没有规定,法规如何防止主管部门效率拖沓?”市民江先生问。
“业主装修破坏承重墙、违法搭建,危害公共安全。法规草案规定违法搭建拒不整改,房地部门可组织强制拆除,但行政部门究竟何时执法?”市民包和媛认为,修订草案必须明确职能部门的执法期限。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吴勤民说,市民关注的焦点问题还有待立法听证和专家论证,寻求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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